为满足“口腹之欲”非法狩猎,三人使用热成像和气枪猎杀白鹇与小麂,被判刑并赔偿8000元!
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情节恶劣的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名男子为满足口腹之欲,竟驾车跨省,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热成像仪搜寻、气枪捕杀野生动物,最终落入法网。法院依法判处三人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责令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8000元。此案再次为所有狩猎爱好者与户外活动者敲响了警钟:非法狩猎,后果很“刑”! 🚓 案件回顾:跨省作案,“高科技”狩猎终落网 据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甲、胡乙、王丙(均为化名)三人相约从湖南省浏阳市驾车进入江西省万载县高村镇境内,计划进行非法狩猎。三人分工明确:胡乙负责驾驶车辆,王丙操作热成像设备在夜间或隐蔽环境中搜寻野生动物踪迹,胡甲则负责使用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进行射杀。 在狩猎过程中,王丙通过热成像仪首先发现一只“野鸡”(实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胡甲随即开枪将其猎杀。不久后,王丙又发现一只“麂子”(实为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小麂),胡甲再次开枪得手。然而,就在三人驾车行至高村镇某村路段时,被当地派出所设卡民警当场查获,作案工具及猎物均被缴获。到案后,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 法院判决:罪名成立,赔偿生态损失 经司法鉴定,被猎杀的“野鸡”确系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白鹇,“麂子”则为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小麂。胡甲所使用的气枪被认定为枪支。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气枪)和方法(热成像辅助狩猎) 进行猎捕,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如下: 胡甲、胡乙、王丙均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 责令三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判令三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用于本地的生态环境修复。 🌍 深度聚焦:非法狩猎之害与野生动物保护现状 🔥 “野味”黑产链与生态危机 此案并非个例。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年来的数据显示,非法狩猎、交易野生动物案件仍时有发生,背后往往隐藏着一条从捕杀、收购、运输到销售的地下“野味”黑产链。这种行为不仅直接导致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下降,更严重破坏了当地食物链与生态平衡。以小麂为例,作为森林生态系统的关键一环,其数量的非法减少可能引发植物种子传播受阻、捕食者食物短缺等连锁生态反应。 🔍 “科技加持”令非法狩猎更隐蔽,打击难度升级 本案中,犯罪分子使用了热成像仪这种民用科技设备,使得夜间狩猎和发现隐蔽动物的能力大增,也反映了当前非法狩猎手段的技术化趋势。这给执法部门的监测和巡查带来了新的挑战。目前,各地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安正在逐步引入无人机巡逻、智能红外相机监测等高科技反制手段,构建“智慧防护网”,以更有效地遏制高科技辅助下的非法狩猎活动。 ⚠️ 法律警示:红线勿碰,守法为上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它们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国《刑法》对相关犯罪行为有着严厉的惩处规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此案的三名被告人,为一时口腹之欲,付出了法律、经济和声誉上的沉重代价。这再次警示所有户外运动爱好者与狩猎爱好者:必须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明确知晓所在区域的禁猎期、禁猎区规定,绝不使用法律禁止的工具和方法。任何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行动起来:保护生态,人人有责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共有的家园。我们呼吁: 自觉守法:坚决不参与、不组织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积极监督:若发现非法狩猎、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请立即向当地林业部门、公安机关或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 广泛宣传:向身边人传播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记住,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让我们携手,从自身做起,抵制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共同守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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